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內部版 | 台灣觀光指南
第一條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里、社區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活動中心)之興建、設置及管理有所遵循,並發揮多元化功能,達成多目標使用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 一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里、社區活動中心(以下 簡稱活動中心)之興建、設置及管理有所遵循,並發揮多元化功 能,達成多目標使用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里活動中心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民政局;社區 活動中心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管理機關為活動中 心所在地區公所。 主管機關、管理機關為執行本辦法,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 關協助。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活動中心,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設於臺南市公立學校或公有建築物共用之活動中心。 二、依本辦法興建、設置及管理之活動中心。 三、其他經本府核定,由區公所管理之活動中心。 活動中心名稱,應冠以區名及所在地里、社區名或地名。但 有聯合使用或特殊原因者,得由區公所核定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 四 條 申請興建活動中心,應事先覓妥適當土地,非屬市有土地者 ,並應完成撥用手續或取得使用同意書;土地使用有變更編定之 必要者,亦同。 第 五 條 活動中心以三至五里、社區共同使用為原則。 同一里、社區內已設有活動中心者,不得再興建;附近之里 、社區已設有活動中心可供共同使用者,亦同。但有特殊情形經 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六 條 活動中心之興建或設置由區公所通盤考量妥善規劃,研訂具 體興建或設置計畫,並備妥地籍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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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台灣觀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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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台灣觀光指南
法規名稱: 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台灣觀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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