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 台灣觀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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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生育津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死胎或自然流產之婦女得向本縣任一戶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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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照顧家庭及婦幼福利,厚植本縣長期 發展潛力,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民政處,並委任 本縣各戶政 事務所辦理。
第 3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並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 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新生兒,其父或母已設籍本縣一年以上者,得申請 發給生育津貼。但於申請時,如因離婚未取得對新生兒之權利義務之行使 或負擔者,不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 前項設籍期間計算,以新生兒之父或母最後遷入本縣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 生之日止。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者,配偶之一方收養他 方之親生子女,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該養父或養母視為第一項之新生 兒之父或母。 申請人死亡且死亡時已設籍本縣一年以上者,得由新生兒之法定代理人或 監護人提出申請,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 4 條 合於本辦法規定發給對象,每一新生兒補助生育津貼新臺幣一萬元。 設籍本縣七個月以上之婦女且懷胎滿二十週,因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 法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發給新臺幣一萬元津貼 。
第 5 條 申請生育津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 章至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死胎或 自然流產之婦女得向本縣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放棄 權利。但國外出生或具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得延長,最遲不得超過 新生兒年齡二足歲。 符合生育津貼請領資格者有數人,申請時應檢附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 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委託人應另檢具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始得 代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