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受理35家被銀行承受信用部之農漁會新設信用部處理說明 | 台灣觀光指南
...桃園縣觀音鄉農會、台中縣神岡鄉農會、高雄縣梓官區漁會及屏東縣潮州鎮農會等4家本﹙95﹚年度3月未提出申請設立信用部外,其餘31家農漁會已依農委會94年8月11日農 ...
農業金融局第二組 施秀芬
一、前言
財政部前為整頓基層金融機構,於民國90年及91年間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命令36家經營不善農漁會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並由金融重建基金彌補資產負債缺口,以保障存款人權益及維持金融服務不中斷。惟因承受銀行考量部分鄉村地區經營效益不敷成本,紛紛遷移或裁撤原承受營業據點,或因商業銀行經營特性未能契合當地農漁民金融服務之需求,迭有反映應讓該等農漁會重新設立信用部之意見。爰農業金融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賦予該等農漁會為辦理農業金融業務得再設立信用部之法源。
二、申請重新設立信用部情形
該36家農漁會,除高雄縣鳥松鄉農會已於93年4月經農委會許可設立信用部,並於同年6月開始營業,截至本(95)年9月底止,存款15億元,放款5.3億元,淨值1.5億元,逾放比率0.06%,93及94年度盈餘分別為1百萬元及1.6百萬元,本年度1至9月盈餘12百萬元,經營情形尚稱良好及桃園縣觀音鄉農會、台中縣神岡鄉農會、高雄縣梓官區漁會及屏東縣潮州鎮農會等4家本﹙95﹚年度3月未提出申請設立信用部外,其餘31家農漁會已依農委會94年8月11日農授金字第0945070515號函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農委會審核:
(一)營業計畫書:應包括農﹙漁﹚會簡介、組織、業務項目、預定營業地點、設備、人員配置及訓練、業務展望、未來3年之財務預測與可行性分析暨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資歷冊等內容。
(二)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檢附經縣市政府備查之會議紀錄。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或文件,如:前一年度農漁會之會計報告、負債或保證明細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農漁會信用查詢資料、切結書等文件。
三、審核基準
農委會已於94年7月1日訂定「經銀行承受信用部之農會漁會申請重新設立信用部之審核基準」,對於農漁會申請重新設立信用部,除依「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審核外,其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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