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 | 台灣觀光指南
![立法院](https://i.imgur.com/RcTfPNf.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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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立法機關,簡稱立院;在國民大會停止運作後,其普遍被視為中華民國的國會。前身為民國初年立法機構之衆議院(1913年-1925年)。國民政府時期以恢復法統爲由,立法院於民國17年(1928年)成立於南京[1]。最初為國民政府的附屬機關,民國37年(1948年)因應行憲而在制度上脫離行政權,成為正式的議會機關。現在是一院制之議會,設有113個席位。1992年(民國81年),立法院開始全面定期改選至今。立法院113位立法委員皆為民選,院長、副院長則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現任之第十一屆立法委員於2024年2月1日宣誓就職,任期至2028年1月31日屆滿。
職務與權力 編輯立法院是負責審查中華民國各項法案以及中央政府預算的機關。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39條、第63條、第104條、第105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至第7條等規定,立法院的職權,包括: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另外,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立法權 修憲及領土變更提案權 預算案、決算案審查權 法律案、戒嚴案、大赦案(含全國性減刑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決議案的審查權 人事同意權(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以及大法官;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以及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部分委員;考試院:院長、副院...歷史長廊 | 台灣觀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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