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大學住宿生活Q&A | 台灣觀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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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0日—住宿生於未住滿壹學年前,因故不能繼續住宿者,應至住宿服務中心填寫退宿申請表及家長同意書,經核准後始可遷出,住宿費與保證金概不退還。學期中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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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寒假期間有不少學生為了貼補家用或是想要學習工作經驗,利用休假期間「打工」,同時許多雇主在人力不足之下,聘請所謂「工讀生」或「臨時工」,到底工讀生或臨時工是什麼樣的身分?要不要幫他們辦理勞(就)保、健保、勞退等事項?今天整理如下: 貳、定義 一、部分工時勞工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現勞動部)會訂定「雇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及其最新修正<註解1>得知,所謂的「部分工時勞工」就謂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下稱「全時勞工」)工作時間<註解2>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例如:公司每週輪派到工 2 次,每次 4 小時,時薪 160 元<註解3>。)。 二、短期工作人員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勞動基準法》第 9 條第 1 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特別提醒,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 90 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 30 日者。 故所謂「短期工作人員」,簡言之乃是指未整月在職者,不定時到工者(例如:臨時工短暫受僱幾天)。 不論是「工讀生」或是「臨時工」(短期工作人)從法律上來看,包括工資、工時、休息等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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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香山區】中華大學 懶人包
建校於民國79年的中華大學,原來為中華工學院由林政則、王榮昌、蔡兆章等人所創辦,民國86年改制為中華大學,與鄰近的交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