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娜 | 台灣觀光指南
2021年2月13日—莊園的全部土地屬於封建主而耕地通常分成兩種:一種是封建主的自營地,由封建主的管家監督農奴耕作。另一種是農奴的份地,由封建主派給各個農奴家庭使用。
莊園制度的瓦解與農奴
李娜娜*
一、莊園制度的瓦解
莊園是中世紀西歐農村的主要經濟組織形式。它是一種基本上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單位,莊園內的生產活動主要是為了滿足領主消費和依附農民及其家庭的生活需要。西歐的這種勞役制莊園在經歷了9-13世紀的興盛期之後,由於其賴以存在的幾大支柱相繼傾倒,從13世紀後期起就逐漸開始衰落,到15世紀時,它就壽終正寢徹底瓦解了。
中世紀,英國莊園上的農民主要有農奴、自由租佃農和殘餘的奴隸。而最主要的是農奴,他們是勞動的主力,組成了莊園組織的骨幹。封建制度的經濟關係主要體現在農奴與領主身上,莊園制度的精粹亦孕含在二者的關係中。12世紀以來,農奴在城市、商業發展的過程中實施的一系列爭取自由與權利的行為,促使農奴制走向衰退,最終導致了莊園制度的瓦解。
二、農奴與莊園制度的瓦解
(一)農奴在莊園中的境況
1.農奴的法律地位
農奴制中生產活動參與者之間的關係即領主——農奴關係,表現為人身依附的關係。所謂人身依附,馬克垚歸納了維諾格拉多夫的觀點:「這種依附關係分為3類,即人身依附關係,屬人身不自由的原因;土地依附關係,維持要負擔因耕作土地而應納義務;政治法律依附關係,即受領主法庭的控制。」
2.農奴的人身自由狀況
農奴人身屬於主人,可由主人任意處罰、監禁、拷打,只要不傷殘肢體,危及生命。馬克垚認為:「一般也把可以殺害不可以殺害當做區別奴隸及農奴的一種標誌。……雖然法律上不能傷殘或殺害農奴,但農奴如遭這種待遇也無權上告,實際上仍得不到保障。」這句話的意思是這種法律僅僅停留在法律的條文上而已,並不是那種作為個人行為的約束條件的真實的法律。
3.農奴的財產自由狀況
在農奴的人身受到領主的極大威脅的情況下,農奴是很難有財產權利的。人頭稅、結婚稅、繼承稅、任意稅就是農奴財產不自由的最好例證。即使在司法中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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